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11,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吉安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明确:1.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平稳,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应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统筹考虑。
2.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区分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分别实行联动。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5%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吉安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吉安市发改委草拟了《吉安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反馈至吉安市发改委。
联系人:吴姝兰,电话:0796-8227467
通讯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城南行政中心c座10楼
附件:吉安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吉安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客观反应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稳定市场供求关系。
(二)坚持公开透明。推进天然气价格监管的决策公开、程序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调价公示、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坚持民生底线。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把握好价格联动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市县内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 、压缩天然气 (cng) 等。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12个月;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低于4%的,据实计算。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根据城燃企业实际发生成本、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平稳,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应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省管输价格和城燃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价格联动由城镇燃气企业提出启动申请,也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城区(含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城镇燃气企业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县市(含省直管县)城镇燃气企业向县市(含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依申请或主动开展成本审核,县市(含省直管县)由县市(含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形成联动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联动调整意见。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区分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分别实行联动。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5%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三、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联动机制后,城燃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做好解释工作。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各地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价格管理。城镇燃气企业及时报备气源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提供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城镇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制定联动调整方案。
(二)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渠道和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购气成本。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城燃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加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认同,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五、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实施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市发改价字〔2018〕30号)同时废止。
(三)本市其他燃气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