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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下: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价格为:二氧化硫每年每吨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1000元,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4000元,氨氮每年每吨4000元。
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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